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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兽药批准文号核发有关事宜的说明
时间:2016/7/10 16:00:53 浏览:3928次

关于兽药批准文号核发有关事宜的说明

作者来源:兽医处  时间:2016-07-05 16:15:10

[导读]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医〔2016〕4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省兽药监察所,省内有关兽药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医〔2016〕4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关于2016年5月1日前送样检验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递交申报材料时,除增加一个现场核查报告外,其他的都按照旧办法执行,没有的用说明性文件替代。
  我省企业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企业在申报文号时已经取得了省里《兽药产品报批现场核查表》的,可以不再派人进行现场核查,直接上传省里的《兽药产品报批现场核查表》;二是未取得省里《兽药产品报批现场核查表》的,需要兽药药政管理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核查,使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申请单>等7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农办医[2016]27号)中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报告》。
  现场核查时,核查生产条件、批生产、批检验记录等,不需抽样;一个企业涉及多个报批品种时,可以一次核查完毕,每个产品单独出具核查报告。
  二、关于退回后再次申报的申请
  (一)必须同时满足三种情况才能按旧办法再次申报,不用再进行现场核查,也不再需要提交现场核查报告,没有的用说明性文件替代。
  (二)属于首次申报的被退回的,需按照新《办法》重新申报,原来的省所检验报告等作废。
  兽医处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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