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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企业(经销商)的发展方向及出路
时间:2016/1/28 11:27:08 浏览:3591次
导读

我省现有通过兽药GSP验收的合法兽药经营企业3100多家,多数处于萎缩的状态,在当前法规要求越来越严,养殖场自采药比例越来越大的形势下,兽药经营企业的出路在哪里,我和大家作一个交流。




我省现有通过兽药GSP验收的合法兽药经营企业3100多家,多数处于萎缩的状态,在当前法规要求越来越严,养殖场自采药比例越来越大的形势下,兽药经营企业的出路在哪里,我和大家作一个交流。


一、兽药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及责任


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必须了解法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兽药管理条例》共70多条,其中20多条与兽药经营有关,主要是明确了兽药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一)从事兽药经营必须经过许可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兽药必须事先获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1.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现在可以先办营业执照,后办经营许可证)


2.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兽药GSP验收是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从事疫苗经营的,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并发证。从事其他兽药经营的,由设区市兽医部门组织验收,由县级兽医部门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3.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重新进行兽药GSP现场验收);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再进行兽药GSP现场验收)。


4.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提前半年申请换证,可以在旧证过期前拿到新证,从而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5.兽药经营企业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兽药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了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购进兽药时,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目的在于保证进货质量)。


2.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指导购买者按说明书科学用药)。


3.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事项(以便兽药抽检不合格时,可以及时召回;用户发生畜禽死亡时,向生产厂家追溯)。


4.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按兽药标签、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存放,防止药物变质失效。夏天有空调、排风扇、冬天有暖气、货下有垫板、门口有挡鼠板、灭蚊蝇灯)。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5.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兽药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兽药不良反应是指合格兽药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包括兽药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以及过敏反应等。及时报告兽药不良反应,以便国家修订兽药标准,废止不良反应严重的兽药)。


6.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农业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目的在于保证疗效,降低兽药残留,保证用药安全和畜产品质量)。


(三)兽药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合法经营,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将被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规定,是兽药经营者不可触碰的红线。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根据农业部2071号公告的规定,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2.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3.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医部门检查时发现企业违犯兽药GSP的,要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届时不改或改后重犯的依法从重处罚)。


5.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查封的兽药,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私自启封)。


6.兽药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农业部2071号公告的规定,兽药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兽药GSP的关键及实质


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3号令发布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自当年3月1日起实施。同年7月7日,河北省农业厅制发了《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农业部规定了2年的过渡期,即从2012年3月1日起强制全面实施兽药GSP。也就是自2012年3月1日起,原有兽药经营企业没有达到兽药GSP标准的全部关停,以后新上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首先通过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兽药GSP检查验收,然后才能获兽药经营许可证,合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兽药GSP的实质就是:在兽药流通过程中,针对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制定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障兽药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向用户提供合格兽药。落实兽药GSP,关键要正确理解并落实好三个三。


(一)贯彻好兽药GSP三要素


1.硬件条件。《兽药GSP》第三条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四条对此进行了细化: 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办公区、营业区和仓储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整洁、明亮并保持良好通风、干燥,其面积应当与经营兽药的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条件:(一)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仓贮区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二)从事连锁经营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营业场所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总部的仓贮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三)主要从事批发业务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营业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兽药GSP》第五条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有些口服液、水针剂需要阴凉保存,有些疫苗需冷藏。因保管不当导致兽药失效引发畜禽死亡,经营企业要负责,所以经营单位要做好温湿度记录,以证明储存环节没问题)。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兽药GSP》第八条要求,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此进行了细化: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其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条件:(一)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应当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冻库的温度应低于-18℃,冷藏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为4-20℃。除冷冻库外,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不超过75%。(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除设置冷冻、冷藏库外,还应设置必要的冰柜、冰箱、保温盒、冷藏运输车、发电机或双电源等设施设备。(三)经营固体氯制剂消毒剂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固体消毒剂专库,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的通风和干燥,相对湿度不得超过60%。


软件条件。《兽药GSP》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对质量管理文件、相关记录、质量管理档案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①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五)兽药清查记录;(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③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三)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机构人员。根据《兽药GSP》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在人员机构方面应达到以下条件:


①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八条细化了相关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规模、经营产品类别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起草本单位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制度的贯彻落实。(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计划购进兽药产品质量的审核。(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五)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六)负责兽药的验收,监督、指导兽药储存、运输中的质量工作。(七)负责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及处理过程的监督。(八)负责对员工兽药质量管理的教育和培训。


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当设置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并履行质量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兽药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主要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人数不得少于2人。


③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九条细化了相关要求: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兽药专业知识,三年以上兽药质量工作经验,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在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④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抓好兽药GSP管理的三个关键环节。


1.进货。《兽药GSP》第十八条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前,要索取并审查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证明、销售人员委托书,从批发单位进货的,除了批发单位经营许可证、兽药GSP证书外,还要索取生产企业的相关证明。兽药经营企业落实好了该项规定,一旦经营的兽药抽检不合格,或者导致畜禽不正常死亡等医疗事故,由兽药生产企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入等内容(该项规定,目的在于发生兽药质量问题,兽药经营企业可以凭借有效的证据,向兽药生产企业追究相关责任)。


2.贮存。根据《兽药GSP》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提出了具体要求:兽药堆垛应当留有一定距离。兽药与墙、屋顶的间距不小于2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便于通风防潮,也可防止拿错药)(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应做好库房温度、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天应当定时进行温度、湿度记录。库房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做好记录(确保按规定条件保存兽药。一旦兽药发生质量问题,凭此记录可证明兽药变质与贮存环节无关)。


3.销售。《兽药GSP》第二十五条规定: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三)超出有效期限的;(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以便兽药抽检不合格时,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要求收回销毁时,及时召回已出售的兽药)。


第二十七条要求: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作为购买者退货,或发生质量投诉时的法定依据)。


(三)重点把好三道质量关。


审核供货单位。《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对审核供货单位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①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信誉。(二)审核所购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三)审核兽药产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四)对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当填写购进兽药品种审批表,并经主管兽药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的审核批准。(五)签订有明确质量保证条款的采购合同。


②对供货单位资质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供货单位为兽药生产企业的,应有加盖兽药生产企业印章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二)供货单位为兽药经营企业的,应有加盖兽药经营企业印章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单位应当为通过兽药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


③对首次经营品种合法性和质量情况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加盖兽药生产企业印章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及产品通关单复印件。(二)兽药质量标准和企业检验报告单。(三)审核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四)了解产品性能、用途、储存条件、质量信誉等内容。


④对兽药产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格的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提供供货单位的授权书,并明确被授权人的姓名、授权销售期限、范围等内容。(二)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认真进行质量验收。《兽药GSP》第二十条要求,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一)与进货单不符的;(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四)质量异常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兽药质量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兽药外观检查。(二)兽药产品合格证。(三)兽药标签、说明书内容和格式。(四)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识。(五)进口兽药标签、说明书的中文标识。(六)中药材外包装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加工日期等信息。(七)必要时委托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3.定期开展质量清查。根据《兽药GSP》第二十三条 、二十四条的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三、兽药经营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企业没有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文件,所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多是为应付主管部门的检查。由于没有认真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也就难以通过实践检验并修订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适用性,质量管理辅助企业经营管理的效应难没有得到体现。


(二)企业员工素质不高。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大多缺乏兽药专业知识、经验,无法胜任质量管理工作。目前企业多是以参加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为主,自己主动开展的培训少,且培训效果不理想。企业员工对国家有关兽药管理法律法规了解较少,对质量管理体系缺乏全面深入的系统学习,对本岗位职责、制度、操作程序不能准确理解并执行。


(三)供应商审计不认真。企业未能严格按照兽药GSP规定的进货程序,对供应商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对采购的兽药、供货单位及业务人员的资质审验不严密,不能核实供货单位及产品资质证明材料的真假,未能及时将供应商的审计记录按要求归档,资质资料索要不全。


(四)进货验收把关不严。部分企业对所采购的兽药未按照先验收合格再上架销售的程序操作,多数验收工作流于形式,只做简单的收货处理,未认真审查兽药外包装及说明书,上架销售的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较为普遍。


四、当前兽药经营企业面临的困境和难题


(一)养殖场规模化程度提高,自采药比例越来越大。兽药经营企业主要面对的是小型养殖场,前几年业务比较多。近年来,我省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迅速,大型规模养殖场直接从兽药生产企业采购兽药,兽药经营企业的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二)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销售处方药受到限制。根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六条、七条、八条、十条的规定,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这些表面的东西比较容易做到)。


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这一条在实际执行中,不容易落实)。


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2013年农业部3号令“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改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根据以上规定,执业兽医师不能在兽药经营企业注册。养殖场如有执业兽医,可从兽药生产企业直接购买兽用处方药;如去动物诊疗机构找执业兽医开处方,则会在动物诊疗机构直接购药。在现有政策下,兽药经营企业出售兽用处方药存在很大困难。如果兽药经营企业不凭兽医处方出售处方药,养殖场一旦发生畜禽死亡、减产或其他问题,则会追究兽药经营企业非法出售兽用处方药的责任。


(三)与畜禽疾病诊疗脱节,单纯卖药难以生存。兽药销售与动物诊疗密不可分,如果不能对畜禽疾病进行诊断,直接影响兽药销售。如果兽药经营企业的技术人员为养殖场诊断畜禽疾病,一旦发生畜禽死亡,则会被追究非法行医的责任。


五、兽药经营企业的发展前景及方向


(一)向乡村兽医转变


在村镇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经营者可以登记为乡村兽医,建立乡村兽医工作室,将原来的兽药门市改为乡村兽医药房。乡村兽医门槛不高,既可以从事动物诊疗,又可以根据诊疗情况出售列入《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的兽用处方药(该目录列入了大约80%的兽用处方药,完全可以满足乡村兽医诊疗活动需要)。


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条、六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上述4个条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登记)


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为规范乡村兽医用药活动,农业部组织制定了《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可以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中所列的兽用处方药。购买非兽用处方药不受限制。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转型


城区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聘请执业兽医师,向动物诊疗机构转型,将原来的兽药门市改为动物诊疗机构的药房,由自己的执业兽医师诊断畜禽疾病,开具兽医处方,合法出售兽用处方药,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细化了相关条件。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动物诊疗场所应当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动物诊疗所:用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动物医院:用房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二)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兽药房等;(三)具有诊疗、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施;(四)开设的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五)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六)动物诊疗场所使用场地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七)动物诊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备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八)开设动物诊所的,应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开设动物医院的,应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九)具有健全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诊疗程序、病历登记、免疫登记、检查化验、兽药使用记录、兽药采购记录、麻醉及精神药品保管与使用、疫情报告、卫生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三)作为大型兽药生产企业区域代理


兽药经营企业可以和兽药生产企业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做为其区域服务中心,为其指定的养殖场及时发送相关兽药,并提供相关的服务。类似大型家电企业依托当地家电维修安装单位建立的售后服务中心。以前,兽药生产企业聘请了大量技术人员,对规模养殖场进行巡回服务,为养殖场制定畜禽疾病防治方案,借机推销自己的产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普及,兽药生产企业可以建立网上畜禽疾病诊断中心,养殖场将畜禽发病情况拍成视频,通过网络发到诊断中心。诊断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提出治疗方案,通知区域服务中心将所需兽药送到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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